关于调整我院教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根据宁金管【2012】25号文《关于调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的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10%调整为12%。文件规定:2011年7月至2011年12月期间,因比例调整所产生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差额,单位缴存部分应当补缴,职工个人缴存部分不再补缴;2012年1月起,单位应缴存部分和个人应缴存部分均应补缴。
根据文件规定,我院2011年7月至2012年4月单位缴存部分均已补缴,2012年1月至4月个人补缴部分已由单位垫付。由于单位垫付部分无此项财政预算支出,故定于2012年5月从教职工下半月人事津贴中扣回。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2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