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绩效津贴分配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3-26浏览次数:2899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绩效津贴分配办法(试行)
为深化学院内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学院内部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强化业绩考核,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和发挥才干的制度环境,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 “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为学院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1、强化岗位职责,坚持以岗定薪,以绩取酬。通过岗位激励机制实现岗位聘用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员能进能出的人才资源合理配置。
2、管理中心下移,增加系部调控能力,逐步推进院系二级管理。对绩效津贴实施分级管理,在增强学院宏观调控能力的同时,提高系部的办学能力。
3、坚持绩效优先,优劳优酬,兼顾公平的原则。学院建立健全内部绩效评价机制。按工作性质、类别,分别或综合使用过程考核,目标考核,定量考核,定性考核,团队业绩考核,个人业绩考核等方式进行考核。坚持多劳多得,优劳优酬,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4、坚持向教学、科研、管理骨干倾斜,向优秀拔尖人才和中青年骨干教师倾斜。妥善处理好学院各部门之间,各类人员之间的绩效津贴分配关系,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全面推动学院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等工作上水平、上台阶。
    三、实施范围和对象
1、实施范围:各系、部;管理部门;群团组织及直属单位。
2、实施对象:上述部门单位中在编在岗人员。后勤服务中心可参照此办法制定实施方案报学院审批后组织实施。
    四、岗位设置
根据工作性质和特点,全院岗位按四个系列设置:
1、教学、科研岗位系列
2、管理岗位系列
3、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系列
4、工勤技能岗位系列
    五、岗位津贴档次确定:根据学院岗位设置方案,按下列办法确定
(1)教学、科研岗位档次
A:大学本科毕业在教学科研岗位见习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进入助教4档;硕士毕业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进入助教5档;博士毕业后进入讲师6档;博士后进入副高10档。
B:任助教职务3年以下(含3年)进入4档;任助教职务3年以上6年以下(含6年)进5档;任助教职务6年以上进6档。
C:任讲师职务3年以下(含3年)进7档;任讲师职务3年以上6年以下(含6年)进8档;任讲师职务6年以上9年以下(含9年)进9档;任讲师职务9年以上进10档。
D:任副教授职务3年以下(含3年)进11档; 3年以上6年以下(含6年)进12档; 6年以上9年以下(含9年)进13档; 9年以上进14档。
E:任教授职务3年以下(含3年)进15档; 3年以上6年以下(含6年)进16档; 6年以上9年以下(含9年)进17档; 9年以上进18档。
从事理论教学的非高校教师系列职务人员分别进相应职务的最低档,业绩津贴档次亦参照此办法确定。
(2)管理岗位档次
A:大专毕业在管理岗位见习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进入办事员3档。大学本科毕业在管理岗位见习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进入科员4档。硕士毕业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进入科员5档。
B:本科毕业满5年,专科毕业满7年者,或具有20年以上工龄者进入5档 。
C:本科学历、十五年以上工龄且具有中级职称者进入6档 。
D:具有高级职称;或满30年以上工龄且具有中级职称者进入7档。
E:科职以上干部按其任职年限确定岗位档次(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其岗位津贴档次上浮一档):任职3年以下(含3年)进低档;以后每任职满三年进一档。
(3)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档次
A:大学本科毕业在教学科研岗位见习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进入初级4档;硕士毕业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进入初级5档;博士毕业后进入中级6档;博士后进入副高10档。
B:任初级职务3年以下(含3年)进入4档:任初级职务3年以上6年以下(含6年)进5档。
C:任中级职务3年以下(含3年)进6档;任 中级职务3年以上6年以下(含6年)进7档;任 中级职务6年以上9年以下(含9年)进8档;任中级职务9年以上进9档。
D:任副高级职务3年以下(含3年)进10档; 3年以上6年以下(含6年)进11档; 6年以上进12档。
E:任高级职务3年以下(含3年)进13档; 3年以上6年以下(含6年)进14档; 6年以上进15档。
所获职务与从事的岗位不同,其岗位、业绩津贴执行最低档。
(4)工勤技能等级岗位档次:
A:获初级工技术等级证书5年以下(含5年)进低档;任职5年以上进高档。
B:获中级工技术等级证书5年以下(含5年)进低档; 5年以上进高档。
C:获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5年以下(含5年)进低档; 5年以上进高档。
D:获技师等级证书5年以下(含5年)进低档; 5年以上进高档。
E:获高级技师等级证书5年以下(含5年)进低档; 5年以上进高档。
所获得的技术等级与从事的岗位不一致的降档,业绩津贴档次亦参照此办法确定。
以上所任职务(技术等级)从2004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
六、业绩津贴档次,按照同一职务,同一标准来执行。
七、退居二线(享受原职级待遇)的中层领导干部,继续上班工作,执行原津贴待遇;不能坚持正常上班工作的,其业绩津贴下浮一档。
八、非领导职务(职员等级)人员执行同一领导职务岗位与业绩津贴的最低档。
    九、岗位绩效津贴发放办法
岗位绩效津贴由岗位津贴和业绩津贴两部分构成,采用按学期预拨,年终考核结算的方法。标准见附件。
(一)岗位津贴:
各类人员通过聘任,按任职年限确定岗位级档。全年按12个月计发,年终考核后进行结算;
(二)业绩津贴:
管理部门业绩津贴按50%预发,经费包干的系(部),按岗位津贴和业绩津贴的50%左右下拨。经过学期考核、年度考核后再结算。业绩津贴预发办法如下:
1、教学人员(含实训人员)业绩津贴由教学工作量津贴、科研工作量津贴、教辅工作量津贴三部分组成:
(1)教学工作量津贴:教学人员(含执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实训教学人员)应完成学院规定的最低教学工作量要求且教学质量考核在合格以上。教学工作量最低要求按不同职务分别为:教授340课时;副教授(副高)380课时;讲师(中级)400课时;助教420课时。超出最低教学工作量的课时,按副高及以上35元/节,中级30元/节,助教25元/节的标准执行。
(2)科研工作量津贴:
教学人员应完成《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中规定的教学人员应完成的最低科研工作量:教授100积分;副教授60积分;讲师40积分;助教20积分。
实训人员应完成同级别职务教师科研工作量的50%。
(3)教辅工作量津贴:
教学人员应完成教辅工作量20课时。
2、管理及工勤人员
按岗位职责的要求,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服务质量,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考核在合格以上,按所确定相应档次发放业绩津贴。
    上述岗位绩效津贴由学院依据相关规定划拨到系部、部门。
    九、岗位考核与奖惩
1、各类人员上岗后,必须履行其岗位职责(附岗位职责)。
2、年终考核与绩效津贴挂钩,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1)教学人员
按完成教学工作量(含质量)和科研工作量及教辅工作量进行考核。完成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教辅工作量均超过基本工作量20%的为优秀,业绩津贴上浮一档;完成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教辅工作量均达到基本工作量(100%--120%)为良好,业绩津贴全额发放; 完成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教辅工作量均达到基本工作量(95%--100%)为合格,业绩津贴全额发放;完成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教辅工作量均达到基本工作量(80%--95%)为基本合格,业绩津贴下浮一档;完成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教辅工作量均低于80%为不合格,其绩效津贴按其相应职务的最低档同比例减少。
(2)管理及工勤人员
考核优秀的,年终业绩津贴上浮一档;受省级以上综合表彰或者连续两年考核优秀的可上浮两档;考核合格者,业绩津贴按确定档次全额发放;考核基本合格者,年终业绩津贴下浮一档,年终考核不合格者,绩效津贴按其相应职务的最低档减半发放。
(3)其它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岗位职责及科研工作量考核。岗位考核为优秀,并且科研工作量超过其基本科研工作量50%,综合考核为优秀,业绩津贴上浮一档;岗位考核合格,且完成其基本科研工作量,综合考核为良好,业绩津贴全额发放;岗位考核合格,且完成其基本科研工作量(90%-100%),综合考核为合格,业绩津贴全额发放;岗位考核合格,完成其基本科研工作量(80%-90%)为基本合格,业绩津贴下浮一档;岗位考核不合格或完成科研工作量低于80%,综合考核为不合格,绩效津贴按其相应职务的最低档同比例减少。
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下一年度应降级聘任。聘期考核未达到岗位要求者,下一聘期将不再聘任。
    十、有关规定
1、担任管理职务(处职以下)又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其自愿选择的系列考核发放绩效津贴。若选择教学系列,在完成管理岗位职责后,其绩效津贴按相应岗位积分标准要求的一定比例分别给予教学、教科研业绩分减免。减免比例为:正处70%,副处60%。
2、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人员,按岗位设置管理办法的要求,其绩效津贴的级档由学院组织评审确定。每一级档人员高、中、低档分布一般按2:4:4的比例控制。
3、在职进修人员(学历、学位进修),可减免其规定进修时间内30%的工作量,且不影响年度考核结果。
4、因工作需要一般管理者兼课,原则上不应超过160课时/年,若超出则超出部分所得交所在部门另行分配。
5、岗位发生变动或调整。从变动或调整的下月起按新的受聘岗位享受岗位津贴和业绩津贴。
    6、校外调入和分配来院的教职工,上半月报到并上岗工作,当月起享受岗位津贴和业绩津贴;下半月报到并上岗工作,次月享受岗位津贴和业绩津贴。
    7、符合独生子女条件的产假,在规定的假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并按基础津贴(工龄补贴、生活补贴、同城待遇、误餐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同时相应减免年度工作量。
    8、申请调出、辞职、自费出国留学、自费出国探亲的教职工,从学院同意其申请的次月起停发绩效津贴,其工资按有关规定处理。   
    9、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减发或停发岗位津贴和业绩津贴。
   (1)教职工病、事假按每天预发的月绩效津贴5%的比例扣发绩效津贴,直至当月预发的绩效津贴扣完。
   (2)教职工旷工除按天数扣发工资外,每旷工半天扣发1个月的绩效津贴;一个学期累计旷工满3天(含3天)以上,扣发5个月的绩效津贴;每学年累计旷工满6天者,扣发10个月的绩效津贴。
   (3)教职工受通报批评,扣发1个月的绩效津贴;受行政警告处分,扣发2个月绩效津贴;受行政记过处分(或党、团警告处分),扣发3个月的绩效津贴;受行政记大过处分(或党、团严重警告处分),扣发5个月的绩效津贴;受留校(留党、团)察看处分,察看期内停发10个月的绩效津贴;行政拘留的,停发10个月的绩效津贴并停发基础津贴。
   (4)教职工违反计划生政策规定的,扣发10个月的绩效津贴。
   (5)教职工因渎职或失职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并停发5至10个月的绩效津贴。
   (6)因各种原因停发工资者,同时停发绩效津贴。
10、实行教师“双证”补贴制度。具体办法由系、部制定并报学院审批。
11、教学带头人、学术带头人、教学骨干,学校将给予特殊津贴。
12、从事学生工作的专职辅导员可执行教学人员岗位绩效津贴标准或管理人员岗位绩效津贴标准,按执行标准考核。
13、系部其他补贴:如教研室主任、团总支书记、党支部书记、分工会主席等由学院制定补贴标准,由系部自主发放。
    十一、建立学院直聘津贴
对少数特殊岗位(如外教等),由学院研究决定其岗位的绩效津贴。  
    十二、本办法从2010年2月1日起执行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学院党委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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